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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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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就是教师自己的事
□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储朝晖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担负着有限的责任,也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教师当然也不例外。

  由于中国社会法治进程依然较慢,教师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较长时期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教师们习惯性地将自己定位为被管理者、受管者,对自己的责任和权力边界不甚明了,教育管理者也常以这样的心态对待教师,于是形成一小部分有行政职衔的人是管理者,绝大部分普通教师是被管理者的二元人际关系,这是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的。

  这样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为外界侵害教师合法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就以现有法律而言,中国的《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都对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2012年,教育部《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也从章程制定、民主决策、信息公开、尊重师生等方面对学校依法办学提出明确要求,这些规定中的部分条文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兑现,既有学校及其管理者未能尽责的问题,也有权益主体未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问题。不少教师长期认为,什么管理、法治是官方的事,与自己无关,高高挂起,宁愿做一个旁观者。于是原本应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的责任与权力体系虚化,有了任意而为的可能,权力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才会有侵害与被侵害。

  每个教师都需要将自己明确定位为依法治教的主体。从法律关系上说,依法治教的主体就是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由此可见,依法治教不仅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同时也是全体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事情,不仅需要依靠教育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且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必须依靠社会团体和公民。凡是从事教育活动或参与有关教育活动的主体,都应该是依法治教的主体。教师是教育的直接当事人,是依法治教的直接推动者和具体实践者,自然需要参与到依法治教当中,并成为当然主体之一。

  所以,推进依法治教,首先需要教师真正担当起法治主体的角色,生成自己强烈、明晰的法治意识,需要全面提高教师法治意识,强化教师法治意识,既明了自己在依法治教中的责任,又明了自己在依法执教中的权利,整体推进依法治教进程,才能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效地社会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教师需要将法治主体意识落实到行为中,对于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对于一些地方政府不愿执行或有意忽略依法治校基本原则的现象,不能视而不见,袖手旁观,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维护法律的尊严,从并非利己的角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治教的实质就是要求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按照合法的程序做合法的事。依法治教的核心是规范各种权力主体,防止权力的膨胀和滥用,因此,落实依法治教的关键是“治权”,在许多地方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一个环节卡在知情权上。比如,有的地方以财政紧张为由,长期不给教师上调工资,或拖欠教师的工资,当地政府给出了五花八门的解释,由于教师不了解当地财政的整体预决算情况而无法作出判断。事实上,教师不只是依法执教的主体,作为社会一员,也是当地社会的法治主体,依现行法律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教师有权知悉当地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情况,有权提出依法合理使用财政资金的要求。

  简言之,要切实维护教师的基本权益,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依法治校,为教师的基本权益构筑起法律“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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