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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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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民办教育治理新走向
□ 董圣足

  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也从发展澎湃期进入稳步发展、科学发展的新常态——伴随着需求的升级和消费能力的提升,人们已经不满足于一般的学位供给,转而寻求更优质的教育。

  当民办教育从“卖方市场”全面走向“买方市场”,模仿型排浪式消费转向个性化多样化消费。同时,由于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升级,原有的低成本比较优势发生改变,民办学校单纯依靠规模与生源维持运行的年代不会再来。在这种背景下,教育治理将进入新常态,这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持续而深入地开展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依法治教,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治理体系也应有所调整,不仅规模与质量要同步匹配,而且层次和类型也要作相应调整。

  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积极稳妥地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国际惯例,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目前所处的特定阶段,这项工作应先行开展试点。这不仅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也因为不少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还不具备进行分类管理的条件。

  与此同时,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需要政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现象和教育行为,更是一种经济现象、企业行为。因此,在大力提倡和鼓励捐资办学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依法平等使用市场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否则,完全脱离市场机制、经济杠杆去发动社会力量办学,民办教育很难取得突破性发展。

  因此,新常态下稳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可以考虑这些方式:新校新办法,在存量调整上要有长期的过渡性措施;借鉴公司注册制度,借鉴医疗改革、养老机构改革经验,建立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和风险保证机制;扩大捐赠免税范围;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兼并或重组民办学校;实施政府赎买制度;允许自由选择办学类型乃至退出办学领域。

  进一步减政放权,转变职能,不断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原则,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着力解决管理过度而服务不足的问题,并通过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和加强立法规划等手段,破解影响民办学校法人性质、产权属性等长期制约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问题。例如,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办学许可证制度,这就需要教育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协商解决,让工商登记制度和教育制度更兼容。同时,须加快落实民办学校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各项办学自主权,在实施“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对民办学校专业(课程)设置、招生、收费及合作办学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

  着眼于教育的公益属性,致力于做好和改进民办学校内部治理,逐步实现共同治理。

  一方面,民办学校要以学校章程建设为重点,理顺组织运行架构和各种主体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也需要政府的适度介入和社会的有效参与。同时,完善民办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强化教代会和工会等组织的民主管理职能,促使民办学校逐步走向开放的共同治理。

  此外,出于科学管理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在有理有度和不损害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应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一是学费监管制度,确保有序运行;二是信息公开制度,维护公众权利;三是质量督导制度,保障学生权益;四是年度检查制度,履行法定职责;五是危机干预机制,实施底线管理;六是行业约束机制,强化中介力量。唯此,才能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作者系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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