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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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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毒地”暴露现代治理缺失
□ 熊丙奇

  近日,因选址紧邻已搬迁的化工厂,江苏省常州外国语学校陷入环境污染风波。央视报道称,该校许多学生出现淋巴结肿大、甲状腺结节、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常州市相关部门作出回应,称该校空气质量达标,附近原化工企业没有发现大规模填埋危险废物。最新的消息是,国家环保部与江苏省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已抵达常州,并在常州外国语学校对面的“毒地”进行取样。

  校园本应是最安全的地方,现在却与“毒地”为邻。对于这起校园“毒地”事件,舆论已有许多解读,但大多围绕土地污染、环评等展开,而校园“毒地”事件,从根本上暴露出我国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缺乏现代治理,没有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等机构维护受教育者的权益,结果导致在规划校园建设时,居民非但没有决策权,连基本的知情权也没有,在家长发现孩子身体异常时,也没有健全的渠道维权。要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加快推进教育管理和学校治理改革。

  如果设有社区教育委员会,成员包括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立法机构成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居民代表,负责社区教育发展战略,参与学校扩建、选址等事务的决策。那么,如果新建学校选址在原来的化工厂旁边,居民代表、家长代表会同意吗?还会出现只对行政部门负责,而不考虑环境对学生身体伤害的环评结果吗?居民和家长势必会委托独立、专业的环保机构,同时将环评结果向所有社区居民公开,而不是等到学校已经建好,孩子已经入学,才根据学生身体出现异常推测学校的环境有问题。

  正是由于没有社区教育委员会这样的机构,学校撤并、扩建、选址重建等重大教育事务就由地方政府负责。因此,近年来我国学校建设出现许多问题,农村地区盲目撤点并校,城市历史悠久的校园被置换用于商业开发,学校刚建好又拆迁等,这都是没有听取居民、家长、师生意见,由行政拍板的结果。而行政决策的原则,不是办好当地教育,更多是出于城市开发和经济利益的考量。

  家长委员会与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作用一样重要。如果学校设有由家长选举产生的家长委员会,独立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和评价,那么,还会出现发现孩子身体出问题却无处维权的困境吗?如果设有家长委员会,受教育者就不会处于弱势地位,学生权益受侵害就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近年来,我国中小学不时爆出毒校服、毒跑道、变质营养餐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学校没有实行民主管理,办学缺乏家长的参与和监督。

  《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应当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进行”。“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这里提到多个“应当”,但怎样做到“应当”,不能只靠行政部门的自觉,必须建立社区居民参与决策的机制,只有在决策时广泛听取居民、师生的意见,满足居民和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决策权,才能避免“应当”留在口头和文件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照《纲要》,再来看常州这起校园“毒地”事件,当地根本没把《纲要》当回事,学校选址另建这么重大的教育决策,没有公开讨论,没有充分听取意见,学校管理也没有建立家长委员会或引入社区力量参与。所以说,这起事件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更需要从教育和学校现代治理的角度进行深刻反思。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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