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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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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言”民办教育
□ 本报记者 康 丽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这两个“重要”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被首次提出,引起了民办教育人的欢呼与响应。面对长久束缚在民办教育身上的镣铐和桎梏,面对长期存在的民办学校属性、民办教师待遇、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等争议性问题,如何为民办教育营造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成为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之一。

  政策存在冲突

  “民办教育的定位非常清晰,但是对民办教育,特别是鼓励和扶持民办学历教育的政策往往无法落地,缺乏操作性。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该支持的到不了位,管得过多过细,使其市场化的功能发挥不出来。”全国政协委员、锡华集团董事长张杰庭对此感慨万千。

  何谓“政策到不了位”,张杰庭特别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指出,研究补贴和帮扶政策,对民办学校的校舍加固改造工作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但至今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更让他“郁闷”和“纠结”的是,现行的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甚至相互矛盾,比如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问题,更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众所周知,《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2004年8月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人分配。由于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教育法》又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样民办学校自然被认为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这样一来,后两个规定从会计制度上是不是就否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这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岂不是相悖的?”张杰庭说。

  与张杰庭深有同感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在她看来,目前,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地位尚不明确,稳定的公共财政支持制度尚未建立,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尚未落实,民办教育发展所需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可以说这四大政策瓶颈制约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始终未能取得突破”。

  “所以,我特别呼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希望政府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像非公经济发展那样宽松的政策和环境。”张杰庭委员恳切地说。

  尴尬的教师身份

  民办教育的身份,成为民办教育从业者最为关注,也是最尴尬的话题。

  “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但没有明确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造成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不明确。”张杰庭委员说。

  秦和委员所在的学校是民办高校,同样面临“身份不明”的窘境。

  “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只有四类法人,即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定位不清引发的最直接后果是,民办高校教师被当作企业人员对待,社会保障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秦和委员告诉记者,一些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养老金仅相当于公办学校教师的50%左右。也正是由于待遇低、权益难保障,民办高校引进高素质教师难度很大,现有教师队伍极不稳定。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后,虽然一些部门和地方在清理歧视性政策方面已有所行动,但从全国范围看,民办学校在招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等方面未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甚至用地、用水、用电等也面临差别性待遇。”秦和委员无奈地说。

  高校尚且如此,中小学更可以想见。正是基于此,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姚立迎委员特别提出《创新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提案。

  他建议,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师人事代理机构(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为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的接转、管理,转正定级,社会保险,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其相关考试等事务。

  同时,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社会保险政策,所需费用由民办学校和教师个人比照公办学校分别承担。对由学校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部分,地方政府可根据各自财力按民办学校实际缴纳数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地方财政有困难的,中央财政应在教育事业费转移支付中予以补足。

  姚立迎委员还建议,地方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学校办学层次和规模,给民办学校核定、提供一定比例的教师编制,除此之外,将民办学校教师培养培训、考核评价、专业发展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统一管理体系。保证民办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在政策知情、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和公办教师同等的权益。

  “分类管理”难题有望破解

  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不仅是民办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更是难点问题。

  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通知》,确定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开展“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谈及此,身为试点参与者的秦和感触良多:“民办高校形态多样,举办者的办学目的、价值选择多样,很难由国家统一出台政策,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实行分类管理。”

  她建议,首先应该明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标准。分类原则如下:把扣除办学成本之后的净收入用于分配,就是营利性的;没有分配且用于学校发展的,就是非营利性。捐资办学和出资办学不求回报的,都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办学要求回报的,则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分类标准,对民办高校重新登记和注册。民办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注册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别享受不同政策待遇。

  而她特别向记者呼吁和强调的是,要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统一管理。

  如何建立和落实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制度。秦和委员建议,应按照“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保障教育公平,有利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原则,设立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师、学生、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方面。为体现公益性导向,财政资金应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教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也可用于表彰和奖励对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支持建设若干所高水平民办高校。”

  当然,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在政策上为民办高校“松绑”。

  对此,秦和委员认为,现在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和统筹,尽快清理各种对民办高校的歧视政策,将其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使其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公办高校竞争。她建议有关部门对所有针对民办高校的歧视性政策进行梳理,并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尽快清理整顿。二是要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不同特征和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尽快明晰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尽快建立具备可操作性的合理回报办法,尽快明确民办高校使用的会计办法,尽快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等。”

  “这其实对政府提出很高要求,对民办教育,既要大力扶持,又要加强监管,引导和督促民办高校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在秦和看来,这一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引导民办学校确立长远发展目标,坚持公益性办学取向,避免追求短期效应;更需要政府切实履行好职能,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

  “政府既要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干预;又要加强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秦和说。

  让张杰庭和秦和满怀希望的是,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主要着力点就是“分类管理”这个热点。因为涉及到三十条具体政策,这份被称为民办“三十条”的文件有望使接下来的民办教育发展实现新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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