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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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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修订
迫在眉睫

  上榜媒体:人民日报

  上榜理由:颁布于1993年10月的《教师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法律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师地位的变化,《教师法》中许多内容已脱离实际,亟待立法部门的修订。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一所中学出台规定,要求女教师工作3年后才能怀孕。此规定一出,舆论哗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这则规定严重侵害了女教师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女教师已经享受寒暑假就不再批准孕产假。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应该享有不同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教师除了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还应该享有一些专属权利。如:定期进修或培训、教科书的选用、课程计划的实施制定、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的运用等。

  曾代理过多起教师维权案件的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宁湘指出,教师职业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教师在人事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社会保险、工资待遇、加班工资、岗位调整等方面的争议,应在《教师法》中增加相应的解决条款。

  资格准入需与现行规定统一。2013年8月15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考试从2015年起实行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终身有效,只具有3年有效期,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也必须每5年一审。同时,师范专业毕业生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将被统一纳入考试范围,这意味着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在就业时将面临一视同仁的局面。

  而我国《教师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显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张镭认为,在修改《教师法》时,有必要与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

  考核应增加师德内容。近年来,教师猥亵学生的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教师道德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师德成为考核教师的一个重要方面。

  2013年9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乔新生认为,教师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教师法》的修改中应当把职业道德修养作为教师法的重要内容,明确职业道德规范。接受采访的专家指出,道德法律化有利于把特殊群体的职业道德,用国家法律加以调整,从而确保职业道德成为约束整个群体行业的刚性规范。

  申诉渠道有待畅通。教师申诉是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教师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从全国多例教师申诉案件来看,鲜有教师胜诉的。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但《教师法》并未对教育部门超过时限做出惩罚性规定,这是一个法律漏洞。

  张镭称,《教师法》也未提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若教师不服申诉,后续维权将步履维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因此,在修改《教师法》时,有必要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手段。

  

  编辑点评:法律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保障权益、提供救济。要求修改《教师法》的呼声之所以越来越高,最根本的就在于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师群体特征的时代变迁,《教师法》中的一些规定、原则和救济途径要么已经失效,要么需要完善,要么亟待补充。对于我国1476万余名教师而言,健全的法律不仅意味着自身权益的进一步维护,更意味着专业素养和职业要求的进一步规范。我们期待,通过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进一步确认、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制度的进一步明确,以及教师职业发展原则性要求等的进一步明晰,使《教师法》真正发挥对教师的权利救济、行为规范和司法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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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修订
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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