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民办教育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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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民办教育政策体系
□ 王康艺

  编者按: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22条”)的颁布,引起了民办教育界的热议,本刊自刊发“22条”原文以及方建锋、李维民等专家的解读文章以来,不少读者来电来信,热情参与讨论。为了更深入探讨“22条”颁布的意义以及对民办教育的影响,从本期开始,我们开辟“热议‘22条’系列”栏目,欢迎广大读者来稿畅谈自己的观点。

  6月18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这是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出台后,在教育部牵头拟订《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流产”的背景下,由教育部单独颁发的一个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文件。

  制度完善:激发体制活力

  正如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7月18日于浙江温州召开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工作座谈会上所说的,印发这个实施意见,“是教育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工作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要体现教育部“全力办成几件有影响的实事”的决心。应当说,这个做法的用心是非常良苦的。但问题是,是否真的能够通过颁布“22条”成功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呢?关键要看这个“22条”是否真的能够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是否真的能够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真的能够推动各级政府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需要并支持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社会力量仍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会有所改变,其办学的领域主要包括:1. 学前教育,特别鼓励兴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2. 学历教育,强调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的民办高校发展。3. 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另外,还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吸引民资:破解发展难题

  那么,如何才能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呢?这是问题的关键。对此,“22条”作出了相关的政策设计,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要求。

  1. 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一个没有制度和政策保障的民办学校,不可能获得健康发展。一个对民办教育充满敌意或者处处存在歧视政策的地方,不可能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因此,从去年开始,教育部就着手开展清理并纠正教育内部阻碍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自查自纠行动,提出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十大问题”及对策,并从立法的层面上,对涉及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具体的修订建议。可以相信,一个更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会逐步形成。

  2. 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中介机构要积极为民办教育发展做好服务。“22条”特别重申了“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的作用和地位,不断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从大的方面来说:一是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这一点“22条”虽然提到,但没有具体展开作详细的阐述;二是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三是要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至少要做到民办学校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价;四是要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五是要在推进民办教育的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以及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3. 强调民间资金参与办学进退自由、规范有序。一方面,要求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另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4. 在学校办学自主权、师生权益上落实平等地位,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政策,改善学校发展、育人环境。“22条”特别重申要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招生自主权,强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并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在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各项待遇方面,“22条”明确指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政策创新:为未来预留空间

  应当说,“22条”已经看到了教育内部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因素,特别是各地存在的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政策,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必然不可能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因此,发展民办教育,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就必须建立发展民办教育的新观念,打破民办教育的各种歧视政策。“22条”的出台,可以看成是教育部清理并纠正教育内部阻碍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一次自查自纠行动。当然,“22条”对民办教育的财会制度、人事编制、税收政策等问题虽有所涉及但仍不明确,正如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所说的,这些地方之所以没有细化,“原因复杂,这并非教育部门一家的事,需要财政、税务、编办等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而在我看来,也正是因为这些方面留有较大的政策空间,为各地出台扶持民办教育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提供了开阔的视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22条”又是推动地方探索实践完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的一个重要尝试。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政策,有所作为。

  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发展,也是“22条”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教育部要求各地民办学校必须规范办学,并且明确表态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提出了: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规范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实行校长任期制,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等;另外,还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另一方面,“22条”也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积极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任务。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等。

  总之,教育部“22条”的颁发,迈出了国家层面促进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一步,为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的政策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继续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作者系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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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须突破两个政策障碍
加固民办教育政策体系
众口评说“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