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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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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请慎用“通报批评”
□ 陈武丁

  “通报批评”是对单位或个人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有“以儆效尤”的教育效果。但需要慎用,对教师尤其如此。

  几年前,某校出了这样一件事:一个一年级学生上课时无法无天,搅得整个班不得安宁,使得正常教学无法进行。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班主任只好把他拉到教室门口站着。岂知,教师这一本来不是问题的做法,却被家长捅到县长信箱里去了,“罪名”是剥夺孩子的学习权利。为了对领导和家长有个交代,有关领导以教育“事故”定性,提议取消该教师当年评优评模资格,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全县通报批评。

  多年的经验告诉我,家长告状常常存在几种情况:一是孩子避实就虚,不说自己的错,而一味夸大教师对自己的“处罚”;二是不喜欢教师,对教师有成见;三是对孩子的真实表现知之甚少;四是喜欢意气用事、小题大做。

  “通报批评”对教师绝非一纸空文。首先是对教师人格的影响,教师某些过激行为诚然有错,但还不至于上升到“通报批评”之列,用“重惩”治“小疵”,会严重伤害教师自尊,甚至可能导致教师彻底改变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是对工作热情的影响,教师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会把情绪迁移到工作中去,原先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可能渐渐远去,从此一蹶不振,步入“只教书不育人”行列。再其次是对教师切身利益的影响,“通报批评”是极重的处分,处分之后的职称评聘、工资晋级、评优评模在三年内就可能泡汤,同行看不起,学生看不起,家长看不起,岂不是声誉扫地。“通报批评”远不止三年的“有效期”,在其心里烙下的“阴影”可能一生都挥之不去,可能导致教师对教育产生终身的抵触,毁掉一个本能够为教育做一番贡献的人才。

  如果只是为了给上级有个交代,给学生家长有个交代,“通报批评”让教师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实在是不公平。我认为对教师一定要慎用“通报批评”,在强势的家长面前,执行“一边倒”的决定,难免会让教师蒙受“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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