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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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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以国家的名义
□ 李奇勇

  早在1951年,特殊教育就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特殊教育也只能覆盖到城镇,而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的80%的残疾儿童,却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盲区。然而,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近20年来,特殊教育走过了普及、提高、多元的历史进程,不仅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得到蓬勃发展,学前教育、中等教育,甚至高等教育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的形式,更是遍及神州大地。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残联、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力量作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模式。

  今年,国家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强调紧紧围绕公平和质量,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针对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状况和需求,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工作思路,一人一案,逐一作出安排,大力提高普及水平;建立健全以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互相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着力提升特殊教育服务能力,以教师、教材、教法“三教”为核心,狠抓教育教学质量;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但是,要彻底激发特殊教育的活力,还需要我们在以下10个方面进行改变与努力:

  提高普及水平。把特殊教育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工作,发展学前教育、扩大高中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大胆尝试特殊教育。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数量较少的县(市、区),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机制。

  重视早期干预。儿童的年龄越小,可塑性就越强,尤其是有视听障碍的残疾儿童,如果错过了开发智力和语言能力的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所以,政府要积极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机构,引导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入园。

  突出因材施教。1994年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指出:“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差异和特殊是特殊教育的基本特征,因此,特殊教育应更重视个别教育,强调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

  落实资助政策。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残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同时,将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残疾学生、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纳入资助体系。

  科学配备设施。按照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采购和配备相关教育教学和康复仪器设备。

  优化功能布局。实行县(市、区)特殊教育以小学为主,兼顾学前和初中,重点办好启智教育;市(州、地)特殊教育以初中为主,兼顾普通高中、中职,重点办好盲、聋哑教育;省级重点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

  加强师资建设。按照师生1∶2.5-1∶5.5的比例,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师,保持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并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的行为。

  推进医教结合。开展特教康复课程研究与开发,为残疾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康复训练。开发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残疾类型的康复课程,并配备专职康复教师。

  加强中外交流。国外特殊教育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所以要扩大特殊教育的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外交流,便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身份认同感。

  确保经费投入。逐年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同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和教师特殊教育津贴比例,保障特殊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国家督学、贵州教育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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