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31日 星期三
专门学校如何发挥作用
□ 邓文圣

    近日,湖北省教育厅联合省内八部门下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然而,因为不少人对“工读学校”更名而来的专门学校存有偏见,认为专门学校是坏孩子集中营,担忧一旦把孩子送进去,“坏孩子”烙印会伴随孩子一生。

    有这样的认识存在,把孩子送入专门学校必须经由学生本人同意、家长同意和学校同意的“三同意原则”,就变成了一道难以撬开的“锁”,极有可能让“转入专门学校”成为一种“摆设”而失去实际操作意义。

    因此,拆除“三同意原则”的藩篱,是让新规发挥效用的关键一步。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不再让专门学校被误解。专门学校不是“问题学生”集中营,也并非想象中的“监狱”。由于专门学校没有升学压力,公益性质使得教师更加专注于用专业知识对孩子进行心理教育和引导。教师更注重心理救赎,基本上是一对一看护。所以,有必要让专门学校举办“开放日”活动,通过媒体宣传让人们了解有问题学生进入专门学校既可以避免其在普通学校欺凌他人,又可以避免被普通学校“抛弃”后流落社会走上邪路。而且在专门学校,专业的教师队伍不仅能避免孩子之间坏习性的“交叉感染”,还可以让他们的不良行为得到极好矫正。

    其次,要让家长明白孩子就读专门学校不是抛弃,而是更好的救赎。教育需要合适的刚性“他律”,读专门学校虽然使孩子脱离了普通学校,是某种意义上的“惩戒”,但这种“惩戒”不是“放弃”,实际上是通过更专业更精心的帮扶,设法促成孩子的改变,让孩子懂得敬畏法律,懂得自律自控。

    再次,需要细化专门学校标准。现实中,要想“问题学生”主动去专门学校显然非常难,只有落实刚性的标准,让“问题学生”对照之下自觉没有退路才行。因此,可以考虑由相关教育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形成统一可操作的具体底线和标准,比如什么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什么行为属于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范畴等。

    此外,还要消除家长的顾虑:送专门学校可能对孩子未来发展有影响。因此,为新规解困还要做到对送专门学校的孩子信息必须保密。日前,青岛市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明确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侦查开始至刑罚执行完毕的全部案卷材料采取保密措施,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种用法律形式实施保密的做法,值得借鉴。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海安大公教育中心)

中国教师报